云上融媒新媒体中心发布
近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标准住宅公积金运用方针的告诉》,对住宅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规模作出调整,这中心还包含,住宅公积金借款目标为购买首套自住住宅或第二套改进型一般自住住宅的缴存员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的缴存员工家庭发放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借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函〔2020〕3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
住宅公积金运用方针的告诉
告诉内容如下: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标准全省住宅公积金运用方针,严格履行《住宅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宅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借款事务的告诉》(建金〔2014〕148号)等规则,充沛的发挥住宅公积金支撑缴存员工完成住有所居、改进寓居条件的积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住宅公积金提取规模:购买、制作、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离休、退休的;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出境久居的;归还购房借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则份额的。
二、员工接连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借款。住宅公积金借款目标为购买首套自住住宅或第二套改进型一般自住住宅的缴存员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的缴存员工家庭发放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借款。
三、但凡与国家规则和本告诉相冲突的住宅公积金运用方针不再履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
出品:云上融媒新媒体中心
来历:云南网
修改:陶思源
初审:陶思源 复审:陈新明 终审:李银和
一校:陶思源 二校:杨 昇三校:肖 蕾
陶思源签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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