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简介
2015年6月,宜州某小区物业公司将小区业主韦某告上了宜州法院。物业公司称:物业公司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该服务合同上约好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与车位管理费,还约好了公共能消耗,即共用设施设备,包含电梯、水泵等的运转能消耗用,按物价部门规则为业主代收代缴,多退少补。但是,业主韦某在享用物业管理后,发生的公共能消耗1000余元,经物业公司屡次催缴,韦某仍无理拒付。因而,恳求法院判令韦某交纳公共能消耗以及违约金合计1000余元。开庭审理后,韦某表明关于公摊费有贰言,他以为物业合同不是他自己与物业公司签定的,两边并没有关于公摊费进行过约好,并且因为自家住在高层高楼的二楼,平常彻底不需要用电梯,自来水也不需要水泵加压,因而,关于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转保护费这笔公摊费韦某没有理由付出。
案子焦点
业主韦某是否能够拒付公共能消耗?
裁判关键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运用人托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共用设施、美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保护、补葺、整治及供给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能消耗是指小区共用部分和共用设备、设施为整体业主服务中,发生能源消耗的费用。因而作为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转保护费,电梯保护费与电梯用电费也包含在物业费之内。尽管韦某运用电梯的次数较少,甚至不运用。但依据《物权法》规则: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力,承担义务。不得以抛弃权力不履行义务。因而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韦某不得以不运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管理费。即“不得以抛弃权力不履行义务”。所以,韦某有必要交纳电梯管理费。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规则,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现已依照合同约好以及相关规则供给服务,业主仅以未享用或许无需承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因而,本案业主并不能以自己没有运用电梯和水泵为理由拒缴公共能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