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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法定期限往后答复信息揭露请求的行为是否合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0 13:02:47  阅读:4684 来源:自媒体 作者:责任编辑NO。姜敏0568

  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应当要以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为前提,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要依法依规的履行征收程序,比如在被征收区域张贴预征地公告、征地公告,且要依法获得征地批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等,只有征收方按照以上的法定程序实施征收,那么才是合法的征地行为。

  可是实践过程中,仍有征收方不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实施,有多数被征收人对征地信息不知情。

  基本案情

  谭先生是湖南省人,在当地拥有一套合法的住宅,因当地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工作,且谭先生的房屋也正好在棚改的范围内,但是因征收补偿不合理以及相关征收程序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谭先生并没有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谭先生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了解案情之后,随即前往谭先生所在地进行调查,在了解了相关情况之后,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该地棚户区改造的征收决定、征收安置方案、项目社会稳定评估报告等书面文件。但是有关部门在签收之后的几个月内未给谭先生任何的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这远远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答复期限。

  为了维护谭先生的合法正当权益,于是凯诺律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有关部门未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要求限期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在此之后,有关部门在自知理亏的情况下向谭先生进行了书面答复,可是这明显是过了法定期限。

  律师说法

  在实践生活中,像谭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相信有许多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都遇到过,可是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时间,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也就是说,如果有关部门收到被征收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时,应该要在第一时间作出答复,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也应当要在20日内对被征收人进行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时间的,也要经过相关工作人员的同意且要告知申请人。

  可是本案中,有关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答复,虽然最后进行了答复,但是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最终,市人民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亡羊补牢,为时晚矣,有关部门终究要为自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有关部门应当要依法主动的公开以下文件: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明显的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以及征地批后实施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维权的必经程序,因此在遇到有关部门不答复、不理会的行为时,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法律既然赋予了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那么就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我们的利益,避免让自己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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