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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共有产权房满8年可上市流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0-25 19:13:43  阅读:8342 作者:责任编辑NO。杜一帆0322

日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宅办理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则购房人自核准产权挂号之日起满8年的,可按相关规则上市转让房子产权。

《细则》全文详见左下角“阅览全文”

《细则》所称共有产权住宅,是指政府供给方针支撑,由开发建造单位依照有关规范开发建造,向契合条件人群供给,出售均价低于同地段、同质量产品住宅价格水平,并限制运用和处置权力,施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方针性住宅。

南沙区共有产权住宅分为保证性住宅和人才住宅两类。分别是面向南沙区乡镇户籍中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供给的共有产权保证性住宅和面向区域内要点开展范畴紧缺型人才、港澳青年供给的共有产权人才住宅。

《细则》还对共有产权房上市流通作出规则。共有产权住宅的房子产权比例流通方法有内循环方法和外循环方法两种。内循环方法流通是指共有产权住宅购房人自核准产权挂号之日起满5年,可向区住宅城乡建造局提交产权流通请求,清晰出售价格。平等条件下,受托付的区属国有企业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比例。

受托付的区属国有企业清晰表明抛弃购买或超越7个工作日未表态的,购房人可在区住宅城乡建造局或其托付的区属国有企业树立的网络服务渠道发布转让所购房子产权比例信息,转让目标为其他契合共有产权住宅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取得房子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宅”,其所占产权比例与原购房人所占产权比例共同。

外循环方法流通是指共有产权住宅购房人自核准产权挂号之日起满8年,可向区住宅城乡建造局提交上市请求,平等条件下,受托付的区属国有企业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比例。

受托付的区属国有企业清晰表明抛弃购买或超越7个工作日未表态的,经购房人和受托付的区属国有企业协商共同,可共同向其他契合本地住宅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子。新购房人取得产品住宅产权。原购房人和受托付的区属国有企业依照所占产权比例取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房人自核准产权挂号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子产权比例。购房人自核准产权挂号之日起满5年而未满8年的,可通过内循环方法流通房子产权比例;也可按请求购买政府产权比例时点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产权比例,但在购买协议中应约好所购得产权比例在规则时间内不能上市转让。购房人自核准产权挂号之日起满8年的,可按相关规则上市转让房子产权。

此外,《细则》还对共有产权房的请求材料和请求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则和阐明,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5日止。

来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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